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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机制需要成为一种常态机制

2008年09月24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日前,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河北省委免去吴显国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的职务——也就是在一周左右的时间里,大批政府公职人员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起因,小到放假通知出现错字的工作疏忽,大到严重伤害公共利益的责任事故与安全事件;官员,从普通公务员一直到省部级高官。这一现象被很多媒体乃至央视称为“问责风暴”。

    应该说,这一轮问责的力度和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9月19号,胡锦涛总书记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9月20号,温家宝总理强调,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所以在欣慰之余,我们有必要探讨的问题是,由本世纪初开始走进公众视野的行政问责在逐步成为一种惯例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制度化,从迅猛的风暴成为一种常态机制?

    因为面对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件,官员引咎辞职或者免职只是行政问责的一个环节,当然是一个关键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之前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行政问责程序启动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到什么程度需要免职,免职之后这个人怎么办?依据的标准又应该是什么?

    行政问责机制程序化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机制长效化的问题,而机制常态化又是长效化的前提。实际上,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常态化的机制,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时刻在运行,责任就时刻都存在。相应的问题就对应着相应的责任,责权必须对等。所以,小到通知写错了要有人负责,大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相应的岗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责任是有对象的,所以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这种监督权的体现,一个是强化固有的监督机构,比如人大、政协;一个是形成一种无处不在的监督机制,比如舆论监督和各种群众监督的渠道。让所有的外部监督机制常态化,一方面保证了随时随地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会直到出现严重问题或酿成重大事故才亡羊补牢,而是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避免重大问题的发生,这对于行政官员也是好事;另一方面保证了行政责任和群众利益、民生冷暖同步,使“情为民所系”成为一种更为紧密细致的关系。

    归根到底,问责常态化意味着,问责机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重大事故和事件来说,也是一种严密的防范机制。

(责任编辑: 贾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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