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翔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我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
“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蒙城农行行长的话可谓掷地有声。18年前,为更多吸收公众存款,不惜高息揽储;18年后,为了免于支付高额利息,不惜违背契约。
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是经济活动头等重要的自然法律。储户之所以放心将手中的人民币兑换成一张银行的存款单,信赖的正是银行的信誉。可是,一旦货真价实的存款单也可能被银行拒付,银行又将凭何取信于民?
然而,真正可怕的其实还不是银行丧失信誉,而是银行根本无惧于丧失信誉。正如有网友总结的那样,银行与客户事实上处在非常不平等的地位: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有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小心被判无期……
在这种权利不平等的背景下,“拿什么拯救银行的信誉”更像是一个伪问题;而真问题是:拿什么让银行重视自己的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