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柳五
由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主办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日前在上海交大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说:“现在流传的3000元起征,我看可以考虑。”杨崇春还透露,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9月16日《华西都市报》)
个税改革已经不是个新鲜话题了,因为事关许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直就是各界关注的热点。个税征缴方式要改,这是个共识。为什么?是因为目前个税的征收方式与办法在增加税收之外,已经无法实现征收个税的另一个初衷——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造成这样的局面,原因多多,最典型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工资记录并不能反映其实际收入,而税务部门在技术层面也很难掌握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就以2002年为例,分析了个税征收的情况:2002年中国的GDP首次超过10万亿元。在这10万亿中,城镇居民的收入总计将近3.7万亿(按当时的统计数据是4.8亿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在这3.7万亿的收入中,工资总额约1.2万亿,3.7万亿去掉1.2万亿,还有2.5万亿。这2.5万亿包括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但是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加到一起,却远远达不到2.5万亿。也就是说,城镇居民的收入中,除工资总额部分的1.2万亿是在国家的监控范围内,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3是属于于灰色状态,处于国家监控之外。这还不算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收入。这是在2002年,现在的情况比那个时候还要严重。
由于收入的高度不规范,一刀切的个税征收只能以相对规范的工资收入作为征收对象,于是,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纳税的主体,只看个人收入的工资收入数字,没能考虑到具体的家庭状况。根据不同地区的调查,在城市地区,工资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了45%-70%。这说明,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压根就没有交税,中低收入者在基本忽略家庭的情况下却交了个人所得税中的绝大部分。也就是说,指望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的期望基本落空了。
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意在顺应国际惯例,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避免了个人收入较高而实际家庭支出负担很重却需要被高额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通过税收手段对低收入家庭予以一定的保障,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个税制度最初理念的回归。从改革的方向而言,应该说我们正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但是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无论个税征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它的一个前提是,必须厘清每一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准,只要见不得阳光的灰色收入继续存在一天,个税改革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依然是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