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学
在北京顺义的通州东方鑫宠物乐园外墙,长约2米的广告牌上方写有“北京红色娘子军”字样,下方是两张藏獒照片,毛色粽红油亮。这家打广告的獒园负责人陈女士解释说,使用“红色娘子军”做广告绝无恶意,意指藏獒的勇猛。“广告讲噱头,但也不能将藏獒比成红色娘子军啊。”附近居民高女士说,这样的广告方式过了头,看了心里特别不舒服。(见2008年8月1日《京华时报》)笔者也以为,这种广告太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要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藏獒的凶猛、珍贵和市场价值之高尽人皆知,但无论怎么说,它仍然是狗,是畜生,怎么能把它与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浴血奋战、做出牺牲贡献的红色娘子军同日耳语呢?因此,这条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说其是对革命前辈的亵渎大概也不能算过分。
这样一块让一般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问题的广告牌,为什么会堂而皇之挂出来呢?关键是广告业主和策划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客观地讲,若说有意识地诬蔑革命前辈大概他们要喊冤,刻意追求“创意”吸引人的眼球、忽视社会效果大概是真实的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广告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无论是媒体广告还是户外广告,事先必须经过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查。显然,这幅广告没有经过审查程序,而是东方鑫宠物乐园擅自挂出来的。广告管理部门也没有及时进行街头巡视监督,直到群众有反映采出面干预。这件事,无论业主还是广告监管部门都是有教训的。
广告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要组成部分。但愿企业和商家在追求创意的同时,能够严格遵守《广告法》,不能只是跟着感觉走,广告管理部门把关和监督更是不可或缺。果真如此,相信“问题广告”就会出现得少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