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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
“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1月20日东南快报)
“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职工调薪可能参考CPI、其出台时间“不好预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可望纳入立法等等,有的提法让人不太好懂;有的内容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如此解释一部正在起草的法规,未免让人听起来有点儿“例行公事”的味道。
《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牵涉到广大一线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超强的社会敏感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应该象之前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一样将草案公布出来,利用网络媒体等平台,让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参与讨论,充分吸纳他们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只有经过“开门立法”锤炼的法规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而且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工资条例》立法过程中,如果做到“开门立法”,那么,将体现民主和科学精神,贯彻立法中的群众路线。同时,也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在“开门立法”大前提下,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立法进度和情况,有一说一,用确定性词语告诉公众草案的初步内容,没有必要“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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