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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记者 卢明/报道

    在我省发布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中,特别对“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政策说明。

    《政策》中说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若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得超过5年。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 田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