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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加大了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调节力度,正在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11月12日《京华时报》)
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之后,由市场决定的“效率优先”的分配机制逐步形成,再加上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迅速打破了个人收入的平均主义,使整个社会向合理拉开个人收入差距的方向发展。同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也在滋生蔓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社会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特别是目前收入差距或贫富差距的扩大,尽管尚未构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索,但是,一旦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控制,势必会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对于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必须积极研究和制定防范办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堵住不公平竞争引起的贫富差距漏洞。因此,探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绝不是单纯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那么简单,还涉及到深层次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公正问题,以及公民的心理幸福感等。
一方面,早在1955年,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西蒙•库兹聂兹根据人均GNP和收入分配的回归,发现在经济发展早期收入差距会扩大,在经济发展后期收入差距将会缩小,即收入不平等将随人均GNP增长呈现倒U型关系。另一方面,美国哈佛大学罗伯特•巴罗教授认为政府通过适度的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会促进经济增长,而过度的再分配对经济增长是有害的。自从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诞生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一般认为“收入分配不均等是经济普遍繁荣的发动机”,并且极力推崇“先把面包做大,再来分割面包”的发展战略。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供的答案是,要实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只有使收入分配发生有利于现代部门的变化。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必须牺牲均等分配来促进经济增长。60年代诞生的费-拉尼斯模型同样隐含着这样的政策含义,任何试图在穷人和富人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努力,都可能因抑制了经济增长和减少了就业而给穷人带来了更大的不利。然而近年来,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收入公平分配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也在从“增长第一,分配第二”转向“在公平中实现增长”。
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理事詹姆斯•斯佩恩指出:那种“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振兴要通过加剧不平等现象才能实现”的说法,是一种“危险的神话”,现在“应当结束这种危险的神话了”。我们不得不承认,西方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重视政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而且能够将收入差距长期控制在较低又有别于平均主义的水平。而我国在饱受平均主义的煎熬后,一度放松了对收入差距的理性认知,对收入差距可能为经济增长带来种种不利却少有足够的认识。日本经济学家南亮进曾经语重深长地指出: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收入差距拉大了,对此中国经济学界似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是分配过分失衡的确是个必须警惕的危险倾向。目前,我国收入再分配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随着劳动力由国有企业向私有企业的流动,工人工资水平持续增长,经济产出水平持续增长;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收入差距经历一个先扩大后缩小的过程;政府实施适当的累进税政策,能够在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的同时,促进经济高速增长。这表明,收入分配均等化不能指望自然发展机制,而必须注重制度改革的作用,在发展的同时改善分配格局。
事实上,分配法则的公平比分配结果的公平显得更为重要。分配法则不公平,不可能真正实现分配结果公平,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收人分配公平亦只能成为空谈。中共十七大将政策重心放在消除初次分配层面的“分配不公”上,劳动保障部门拟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无疑是关注民生的积极体现,有利于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尤为值得强调的是,技术变迁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但教育和培训最终将使收入差距缩小。中共对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的强调,意味着老百姓不仅能从再分配中得到好处,在初次分配中也能保证自己的权利,不用光等着政府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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