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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因智慧而有力
2007年11月14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麦小迈

    每一部法律通过之后实施之前的阶段,都是法律的宣传和学习阶段,但是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受到如此热切和广泛的关注。《劳动合同法》是继《物权法》之后,与普通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而且和《物权法》相比,调适的范围更广泛,面对的问题更常见,和每个人的利益关系更密切,大家的感受更真切。

    《劳动合同法》最基本的一个特征就是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应该说在目前的劳动关系中,除了竞业冲突可能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之外,劳动者权益受损几乎处于一边倒的态势,这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缺乏维权依据。其他问题诸如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不少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滥用“劳务派遣”,造成劳动关系复杂化;拖欠工资……这些问题没有一样是个别现象,都在相当范围内严重存在。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值得抱有乐观的期待。《劳动合同法》从原则到法条都明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促使主动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唯一选择。尤其是这两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种规定,不但强硬有力,而且充满法律智慧。

    这种法律智慧还表现在诸如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被“试用”一次;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赋予劳动者平等权利;用人单位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升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不意味着向劳动者方面的刻意倾斜,而恰恰在于平衡劳动关系,所以归根到底,《劳动合同法》并未加大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而是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很多人对所谓“好心办坏事”的担忧,应该是多余的。(

(责任编辑: 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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