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春雨 王吉玲 王波 记者赵联洗)7月8日,一起十年无法执行的“老大难”案件,经过梅河口市法院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一举和解执行。
1997年8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住梅河口市的被上诉人杨某(女)、刘某、王某及上诉人许某给付家住磐石市的上诉人张某欠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杨某等4名合伙人互负连带责任。1998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只有梅河口市药业大楼1楼150平方米通道,由于客观原因,又无法变卖处理;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死亡;被执行人许某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依法拘留15天,但仍执行不能。种种原因导致此案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无法执结。
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年70多岁,并患有脑血栓,生活十分困难。张某经常到梅河口市党委、人大上访。被执行人杨某现年也已60多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就是不执行,法院也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今年上半年,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梅河口市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转变了执法思路,在直接做被执行人杨某工作不奏效的情况下,找到了杨某在私企打工的儿子和做小生意的女儿,首先向他们讲清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的道理和申请执行人的现状,促使他们对法院执行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引起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同情。然后,通过他们出面做杨某的工作,劝导其克服困难,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接着,办案法官再做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工作,讲清被执行人杨某因无力全部履行判决,执行款需由儿子、女儿帮助凑,劝其放弃一部分利息。最后,促成杨某拿出2.7万多元,其儿子、女儿再帮助凑1.7万多元,总计4.5万元。在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放弃一部分利息的情况下,今年7月8日,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当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4.5万元,使这起案件得到和解执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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